关于印发《自治区残联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残联:
《自治区残联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自治区残联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参照《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会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用于残疾人体育的资金,中国残联拨付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和参赛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 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负责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督导检查等,自治区残联规划发展工作部和办公室协助其履行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相关职责。
第四条 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工作部,综合考虑中国残联年度体育赛事安排和我区运动员参赛训练备战实际,依据《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规程》和年度预算编制相关要求,编制出下年度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预算,协调推动将其列入自治区残联本级年度预算。
第五条 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残疾人体育集训队集训;
(二)承办、参加国内、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
(三)裁判员、分级员、教练员、残疾人体育社会指导员等残疾人体育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四)集训体育器材、装备配备与购置;
(五)集训和参赛残疾人运动员身体机能监测、兴奋剂检查、 检测、宣教;
(六)体育训练基地建设补贴;
(七)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
(八)其他残疾人体育业务工作。
第六条 集训队补助执行以下标准。
(一)食宿费。自治区残疾人体育夏季项目集训队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冬季项目集训队为每人每天170元。对安排到外省区集训的运动队,以上标准确实无法满足集训队食宿需求的,经自治区残联批准,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
(二)文教、医疗及办公费。自治区残疾人体育集训队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文化学习、一般医疗(含体检)、物理恢复、办公、市内交通、宣传等费用补助。集训期间产生的大额、特殊医疗费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按程序报批后据实结算。
(三)装备费。参加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所需训练服装、
鞋、袜、帽、毛巾等装备,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夏训(4月至9月)每人每年1200元,冬训(10月至次年3月)每人每年2400元;跨季训练不足6个月的,按照训练时间较长的季节标准执行;跨季训练超过7个月的,按冬夏标准各补助一次。
(四)耗材费。自治区残疾人集训队集训期间运动耗材费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补助。运动耗材包括零星小额器材、训练消耗品、运动器材维修维护、训练机动车燃油等。
(五)差旅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到外省区参加集训,城市间交通乘坐的交通工具为汽车(不含出租车)、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席,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不含旅游船)、飞机经济舱,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据实报销。
(六)个人经费。注册宁夏及宁夏籍(全国未注册)运动员(含领跑、领骑、领滑等协助者)执行以下标准:在全国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个人集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入选中国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亚残运会、残奥会(含夏季和冬季)、聋奥会的运动员,个人集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他运动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聘用教练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教练员、工作人员配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七)意外伤害保险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50元的标准补助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
(八)场地费。集训原则上安排在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及区内具备条件的训练场地进行。确因参赛训练需要,经自治区残联批准后方可安排在外省区集训。场地费按照夏季项目每名运动员每天50元、冬季项目每名运动员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场地费可用于场地租金、场地设施的维护维修、无障碍设施改造等。
(九)运动器材费。集训期间训练所需专用的运动器材,统一由自治区残联通过规定程序采购后调拨给集训队使用。康复和体育工作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善验收、登记、领用或调拨、出入库、处置等相关流程,定期向自治区残联报告资产使用情况,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可委托由宁夏残疾人文化体育协会协助进行登记、管理、维修、保养。
(十)卫生护理费。对需要尿不湿、护理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运动员,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补助。
(十一)运动员生理技能监测和兴奋剂检测费。运动员生理技能监测主要包括血睾酮、皮质醇、血常规、尿十项、血尿素、肌酸激酶等六项常规指标,所需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结算。
第七条 办赛所需经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食宿费。自治区内赛事按四类会议标准执行,承办的国际、国内赛事按三类会议标准执行。本地代表团人员、医疗人员、编排人员、值班人员等被统一安排食宿。
(二)后勤保障经费。主要包括资料印刷、证书和奖杯(牌)制作、易耗品购置、场地布置、宣传、医疗、用水、办公等,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预算,赛事结束后据实核算报销。大额、特殊医疗费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按程序报批后据实结算。
(三)人员补助费。裁判员、手语翻译、医护人员、分级人员、技术顾问、特奥非体育项目等专业人员在赛事期间(报到之日至离会当日)的工作补助,按照自治区财政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每人每天300元标准执行。
(四)开闭幕演出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编排展演节目,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服装费。为裁判员、志愿者统一着装,裁判员的标准为每人每赛事500元,志愿者的标准为每人每赛事300元。
(六)保险费。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赛事100元。
(七)器材和场地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据实结算。
(八)承办的国际、全国赛事,主办方有经费预算和标准的,按主办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建代表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参赛期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参赛费等,按照主办方规定执行;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包括陪护人员,但不含残联系统体制内人员)参赛期间个人经费补助执行集训期间标准;运动员、教练员、残联系统领队及工作人员参赛服装费执行对应集训季节服装费标准,其中残联系统领队及工作人员每人每年限购一套参赛服;运动员参赛体检费(包括分级体检费)、装备运输费据实结算。给予参赛队参赛期间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加餐、营养品等公杂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凭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 裁判员、分级员等专业培训与体育专项会议,按照自治区残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残疾人体育业务工作。市和县(区)残联、特教学校申请承接的项目,所需经费按自治区残联相关规定核拨。残疾人专门协会、社会组织承接开展的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承接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按照主办方经费预算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残联有关规定,必须专项用于规定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研究组建参赛项目集训队、代表队和承办赛事工作方案时,严格按照残疾人体育项目集训、参赛、承办对相关人员配比的规定,本着精简高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核定控制好运动员、教练员、陪练员和工作人员(含陪护人员)人数。
第十三条 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严格按照赛事主办方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出自治区备战具体赛事集训和参赛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研究批准后,会同规划发展工作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资金拨付给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区)残联,或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区)残联应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方面工作,对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提供的申请拨款资料认真审核,定期对其集训情况进行督查,核实运动员、教练员、陪练员、工作人员具体人数,防止虚报冒领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集训和参赛工作的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或第三方单位,应加强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本着保障运行和节俭节约的原则,最大化发挥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保障效益,杜绝贪污浪费行为,确保将个人补助等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自治区残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本级安排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自治区残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拨付支出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如发现承接单位存在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失范等一般性问题,责令责任方立即进行整改;如发现承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贪污、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印发的《宁夏残联残疾人体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宁残联办发〔2022〕56号)同时废止。